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6702号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立新路2号天佑创客产业园F2栋5楼。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区栀子花开奶茶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棠中路二段134号。
经营者:王光明。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区栀子花开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双流区栀子花开奶茶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