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350号 原告:安徽悟德电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南路1151号院内科技楼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OW4C3X。
法定代表人:葛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晴晴,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业文,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兰天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黄山大道8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60807594D。
法定代表人:兰泽胜。
原告安徽悟德电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兰天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安徽悟德电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徽悟德电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悟德电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安徽悟德电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