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26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俊,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寿区凤城街道帅珊副食店,经营场所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骑鞍街7号1-4,注册号500221605619233。
经营者:宋国良,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寿区凤城街道帅珊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