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4099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百度大厦**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兴,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玮,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赤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负**))。
法定代表人:唐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琳,四川东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奇永和公司)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被告重庆赤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骥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因弘奇永和公司与赤骥公司已达成和解,弘奇永和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弘奇永和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