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624号原告:周萍,女,汉族,1988年3月27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可,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创之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头一路43号B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3。
法定代表人:刘叶。
被告:邢亚强,男,汉族,1992年1月1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扶沟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周萍与被告深圳市创之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邢亚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33005××××.1)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周萍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萍负担。
审判长 黄 瑜 瑜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刘 燕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银椿(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