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3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水龙,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馨萦,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水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杨金顺 审 判 员 董丽珠 审 判 员 黄有志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莉莉 书 记 员 李钰涵 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