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354号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F518时尚创意园**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E。
法定代表人:殷洪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霖,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淳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龙胜市场**1C29会信用代码:×××U27。
法定代表人:廖雁彬。
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淳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72089××××.5)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多预交案件受理费2275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黄 瑜 瑜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刘 燕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娟(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