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707号 原告:上海的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32476494M。
法定代表人:蒋祖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见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孝,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摩尔福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洞庭湖路**佳源都市小区波旁宫**1008信用代码91340111MA2U8N2159。
法定代表人:史建。
被告: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9134000014918555XK。
法定代表人:吴定刚。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上海的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摩尔福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上海的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诉讼材料期间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的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的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的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廖永结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王成玮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