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451号原告:谢宏义,男,汉族,1979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峥,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然,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复路百通玩具行,经营场所长春市光复路**国贸批发市场****。
经营者:田春红。
原告谢宏义与被告光复路百通玩具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谢宏义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谢宏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宏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谢宏义负担;
余款1000元退还谢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