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746号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广达路******201。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鑫,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静希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台静希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天台静希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台静希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