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黔01知刑初2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其成,男,1990年6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普定县,捕前暂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2018年9月27日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贵阳市花溪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庆勇,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羽,男,1991年12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暂住贵阳市云岩区。
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贵阳市花溪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俊蛟,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桃龙,男,1999年11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普定县,捕前暂住贵阳市云岩区。
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贵阳市花溪区看守所。
辩护人韩印,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某,女,1990年10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普定县,捕前暂住贵阳市云岩区。
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春莲,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筑检公诉刑诉〔202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其成、肖羽、王桃龙、肖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美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其成、肖羽、王桃龙、肖某及辩护人曹庆勇、韩印、张俊蛟、李春莲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己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蔡其成以每年7500元的价格租赁了花溪区的自建房,后购买了散装白酒、习酒1988及金质习酒等酒类的外包装材料,组织多人采用将散装白酒灌装包装的方式生产假酒,并出售获利。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蔡其成组织被告人肖羽、王桃龙、肖某,在花溪区的自建房内生产制作假酒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制作完成的假冒习酒1988雅致版168瓶,以及制作假酒的原材料、包装材料、压盖机、吹风机等。
经贵州茅台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所查获的168瓶习酒1988雅致版均是假冒习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花溪区物价鉴定中心认定,涉案的168瓶习酒1988雅致版价值为70560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假习酒1988雅致版(照片),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其成、肖羽、王桃龙、肖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犯罪金额为人民币7056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蔡其成、肖羽、王桃龙、肖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其成、肖羽、王桃龙、肖某的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蔡其成、肖羽、王桃龙、肖某生产假酒的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肖羽、王桃龙、肖某的辩护人还提出“肖羽、王桃龙、肖某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商标注册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518899号商标注册证“习酒”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取得“习酒”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蔡其成以每年7500元的价格租赁了花溪区的自建房,后购买散装白酒以及习酒1988、金质习酒等酒类的外包装材料,组织他人采用将散装白酒灌装包装的方式,生产假酒。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蔡其成组织被告人肖羽、王桃龙、肖某在花溪区的自建房内生产制作假酒,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制作完成的假冒习酒1988雅致版168瓶,以及制作假酒的原材料、包装材料、工具等。
经贵州茅台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所查获的168瓶习酒1988雅致版均是假冒习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花溪区物价鉴定中心认定,涉案的168瓶习酒1988雅致版价值为7056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一)物证涉案雅致版习酒1988及制作工具、假茅台酒制作原材料照片,证实被告人蔡其成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生产假茅台酒的民房及其作案工具。
(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立案的事实。
2、搜查证、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的被告人蔡其成等人进行搜查,并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
3、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传讯通知书、提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对肖某取保候审材料及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的被告人采取刑事相关强制措施的过程。
4、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告人蔡其成、肖羽、肖某、王桃龙四人对于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168瓶习酒1988(雅致版)的鉴定意见无异议。
5、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10月10日16时许,花溪分局清溪派出所民警王龙和万忠正在经侦大队黄宁的带领下,在贵阳市花溪区天河潭风景区附近一出租屋内查获一制造假酒窝点,当场控制生产假酒的四个人,其中三名男子和一名女子,经现场搜查,发现四人生产的假习酒1988雅致版有168瓶。
6、户籍信息及情况说明,证实:犯罪嫌疑人蔡其成、肖羽、肖某、王桃龙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7、关于接受茅台、习酒酒厂出具相关证据的情况说明、委托书、工作证,证实: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该公司人员开展打假维权工作,并提交相关证据到办案机关的事实。
8、鉴定证明表、价格证明、习酒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鉴定表、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证实:涉案习酒雅致版1988习酒168瓶及该习酒所需制做材料均是假冒伪劣产品,均侵犯了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的商标注册权。
9、前科情况,证实:蔡其成于2018年9月27日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三)、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大郎)证言,证实:2018年我认识一个姓蔡的,他是我们老家贵州省普定县马场镇的,以前我跑黑车,听说他在做假酒,能找钱。
2019年6月中旬(具体时间记不清),我就联系他了,和他们一起喝酒说到做假酒这个事情,2019年9月初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我跑黑车遇到他,相互留了电话。
第二天姓蔡的就给我打电话,叫我去看一下,我就去姓蔡的在贵阳市花溪区天河潭附近生产假酒的一个出租房找到他,到出租房我看见有姓蔡的老板、姓陈的一个男的、姓肖的一个男的、小陶龙、郎当他们五个在那里。
当天中午我们六个人一起开始生产假酒,生产的“雅致版习酒1988”总共二十件,总共80瓶。
我把生产的假酒送到贵阳市云岩区和尚坡附近的“安能物流”,假酒放在车上我就去跑黑车了。
这次生产总共我得了600元,我生产得到300元,运输得300元。
我总共去生产去过二次,第一次去生产了二十件,总共80瓶假的“雅致版习酒1988”;
第二次去喝酒没有生产。
一起生产假酒的人有我和姓蔡的老板、姓陈的一个男的、姓肖的一个男的、小陶龙、郎当。
具体制作过程是蔡的老板负责外箱包装;
姓陈的一个男的负责单瓶封装打铆钉;
姓肖的一个男的负责洗瓶子;
小陶龙负责叠单瓶盒子;
郎当负责盖、压瓶盖,我负责洗瓶子灌酒。
灌进“雅致版习酒1988”的酒,是外面打的散酒。
酒是蔡老板提供的,所有的制假材料都是蔡老板提供的。
按天算的,去生产一天得300元。
我所得600元,有300元是生产假酒的,有300元是运输假酒去物流的运输费。
我知道生产和运输的是假酒,雅致版习酒1988”的市场是420元一瓶。
2、王家喜(郎当)的证言,证实:2019年春节,我在老家认识蔡其成,当时我知道他做假酒,和他在一起玩,大家相互比较聊得来,相互留了电话。
之后来贵阳租房子又相隔得近,大家经常一起喝酒,就叫和他一起玩(生产假酒的意思)。
2019年9月初一天中午10时许,蔡其成打我电话说要出去,问我要不要去,我就答应了。
之后他开了了一个越野(棕色)车,我上车后看见蔡其成开车,肖羽、小桃龙和另外一个男子在车上,然后就到了天河潭做假酒的地方,从车上将原材料(生产假酒所需原材料)搬到二楼就开始生产假酒。
当时我负责盖酒瓶盖子和洗瓶子,大朗负责洗瓶子和灌酒,其他人就负打包盒子,具体他们的我没有注意,当天就生成了20件“雅致版习酒1988”假酒,一共80瓶。
市场价是420每瓶,我去过两次蔡其成生产假酒的地方,一次是做假酒,,一次是去喝酒,我生产假酒的时候在场的人员有:肖羽、蔡其成、小桃龙、大郎、背篼(不知道真实名字),所有的制假材料是蔡其成提供的,我也知道我们一起生产的是假酒。
我一共分得200元现金,是蔡其成给我的。
3、陈某的证言,证实:我和蔡其成是去年在老家喝酒的时候认识的,和其他的两个是在今年的上半年在老家的夜宵摊上吃东西认识的。
今年9月份我在贵阳作临时工,蔡其成就打电话约我喝酒,我就去贵阳三桥找蔡其成了,我到三桥后就看到蔡其成“大郎”和“郎当”的男子都在现场,我就上了他们的车就走了,但是我不知道他们带我去什么地方,下车的时候我才知道是在花溪天河潭附近的民房,他们带我进去后就拿酒出来,还点了莱我们就在那里喝酒。
第二次是今年9月份下旬,蔡其成也是带我去上次那里喝酒,还是和蔡其成和叫“大郎”和“郎当”的男子喝。
我们喝好后,蔡其成就拿出黑色的酒瓶子和一些散酒在那里开始生产,这时候我才知道他们是在那里做假酒的,我还看到用来包装习酒的纸箱,我在那里看了一下,就帮他们折包装就的纸盒,我大概帮他忙折了有两个小时,大概十多件雅致版习酒1988”假酒,蔡其成拿了200元给我买烟抽。
4、吴某的证言,证实:我在花溪区的房子,因为当时没有人住,将房的信息写在墙上。
2019年7月18日对方通过电话联系我租房,租房的人是两个,当时他们说租房来堆东西,不住人,我就租给他们了,我不知道租房的人叫什么名字。
(四)、被告人供述蔡其成供述,证实:2018年5、6月我认识肖羽,当时我和他都是住在工学院附近,当时发现工学院附近好多都是做假酒的,就谋生了做假酒卖的想法。
我和他就开始到酒店、饭店后收酒瓶子,然后在市场上购买散酒进行灌装,之后就向手机微信朋友圈宣传,卖给朋友些,就这样做了一段时间。
今年2019年7月初,我就想找个相对隐蔽的地方做假酒卖,于是我到花溪区个偏僻的地方看到了有房屋出租信息。
我就打了电话,然后找房东最后租了房东两间房间,按照一年7500元租金,我和房东我就手机微信转了7500元租金给房东。
后前往仁怀购买封盖机(将酒瓶盖封紧),在仁怀购买封盖机的时候遇见一个卖商标(标示标牌),我就在他手里购买便是标牌。
东西准备好后,我就将原材料放到石板出租屋里面,就在微信告诉大家,我可以做假酒,主要涉及飞天茅台、习酒1988、金质习酒。
有客户联系要了,我就到后坝购买10元一斤的散酒开始做,做好后就我就联系固定的快递公司上门取货,按照我规定的地址进行发货。
对方收到货后,就将钱转到我指定的微信上,之后收到钱后我就按照次数将钱发个工人。
肖羽是我妻子的叔叔,他是织金人,微信名:小雨,微信号:×××。
参与制作假酒的有我、肖羽、陈景发、大郎、郎当、我家老婆肖某及王桃龙,相对固和肖羽、陈景发、大郎、郎当。
他们的基本情况:陈景发微信号:×××,微信名:陈,昵称:a酒而酒@知;
(李某)大郎微信名:大郎,相思相见知何日?
此时此夜难为情。
微信号:×××;
郎当(王家喜)微信号:×××,微信名:放逐。
他们三人都是我们普定马场的人,陈景发和大郎都是在27岁,郎当年纪稍微大一点。
我是老板,我负责找客源及采购提供原材料,肖羽负责做酒(整个过程都做)、其他几个基本都会做全部的流程,只有王桃龙不会,做一些打杂的活,负责洗瓶子装酒剂打包等杂活,其他人看见什么就做什么,都没刻意分工。
我做的假酒有飞天茅台、习酒1988(雅致版)及金质习酒,飞天茅台1**余件,习酒1988(雅致版)有110余件,金质习酒就几件,销往湖南、浙江等全国都在卖。
通过快递和物流公司托运,快递公司是申通快递,物流公司是安能物流。
飞天茅台生产过程:就是到酒店饭店购买瓶子,然后收回来的瓶子就堆放在石板假酒窝点,有人需要买后,我就喊肖羽一起去装,首先将酒瓶用散装酒清洗,瓶子装满散酒,把滚珠装回,再把原有的盖子盖上,用吕皮包起,之后拿封盖机滚一道,接着贴商标,然后拿个股帽盖上,再拿热吹风机吹,将股盖子与酒瓶盖子贴合在一起,之后绑丝带,最后装盒子,放酒杯和说明书,最后就装箱打包,完了就发货;
习酒1988(雅致版)生产过程都一样的,只是装盒的时候放的东西不同;
金质习酒整个生产过程和习酒1988—样。
现场搜查有168瓶习酒1988(雅致版)都是我和我工人一起生产的假的习酒,是我、我妻子肖某、肖羽及王桃龙一起生产的。
我主要负责的是装酒、装盒子和打包,妻子肖某主要负了折盒子和包装,肖羽主要负责压盖和洗酒瓶子还有后面一忠装盒子和装箱,王桃龙主要就是装箱。
这些货是准备卖往安顺的,是朋友订的的货,微信名字:大当家。
搜出来的两瓶茅台酒是在别人手里收到的,一致没有卖出去。
2019年9月底,我买了一次20件习酒1988(雅致版),获利8000元,还有一次也是9月底卖一次25件习酒1988(雅致版),获利10000元。
再往前前就几不清楚了。
这两次都是卖往浙江的,名字不知道,只有他微信,微信名:烟酒茶徐利明139××××****,微信号:×××,他直接喊车上门拉的货,是转到王桃龙微信上的一万二千多。
这两次主要是我、肖羽、我老婆肖某还有王桃龙,记得生产20件的时候是大郎一起做的,25件的一次是姓陈的男子一起做的。
每次参与生产的一次,一般我就给他们三百元或者四百元,其他钱我自己支配了。
从开始做酒至今获利总的应该有十多万,具体数目不清楚。
肖羽基本每次都参与生产的,具体获利多少没有记,都是做一次就给一次钱,应该几千上万元。
我老婆参与的不多,只是没事的时候来帮忙生产。
王桃龙来的时间不长,应该来的时间不到一个月,就一千多快钱。
陈景发、大郎、郎当三个做得也不多,一个人就两三千元。
我生产的假酒卖出的价格:飞天茅台2**-300元,习酒1988是80元至100元,金质习酒是200元一件,价格没有规定,都是看人卖出去的。
生产的假酒成本茅台酒每瓶成本100元(瓶子20元,盒子20元,酒10元,其他配件50余元),习酒1988成本一件120余元(瓶子2块,酒10块一瓶,其他包包装费几十),金质习酒成本130余元一件。
从租房子至今一共制作了习酒1988(雅致版)90余件,茅台40余件,金质习酒比较少,基本没有,在来到花溪租房之前一共做了不到十件。
主要是茅台和习酒1988(雅致版)。
2.被告人肖羽的供述,证实:2019年2月份的时候我来到贵阳市打工,开始是做刮瓷粉的,在2019年4月份的时候我姑爷(蔡其成)问我有没有工作,要是没有就跟他学做假酒,他跟我说开始不管什么酒卖出去了就给我30元钱一件,等学会了之后习酒1988卖出去了一件就给我30元钱,飞天茅台一件卖出去了给我50元钱,2019年4月底就到了他做假酒的地方(花溪区一个民房里面),一开始我是跟着他学做。
从2019年4月底到2019年10月10日我大概参与做了10次左右,有时候5、6件,有时候挤时间,2019年10月10日当天我们做了40件习酒1988,然后就被抓了。
参与做假酒的共有七个人,蔡其成是老板,肖某、我、王桃龙,另外三个男的和我做过两次,小名叫幺庆(陈某)、郎当(王家喜)、大朗(李某)。
他们三个做了两次大概得了200元,蔡其成发的工资,我的工资一般通过微信转账。
大概获得8000元左右,都用于生活开支了,我不知道我们生产的假酒卖多少钱,我们只管生产,假酒材料、卖酒都是有蔡其成负责。
3、被告人肖某的供述,证实:2019年4月我们开始生产假酒,制作假酒的材料是是由蔡其成负责,每次要制作多少就购买多少材料,酒是订货的人提供的,蔡其成购买加工的机器。
蔡其成会对接酒店收购酒瓶子,还有购买外包装,然后接收订单,蔡其成组织我、肖羽、王桃龙一起灌装、盖盖子、密封等,做好后也是由蔡其成销售,听蔡其成说会销售去外地,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我没有参与分配买酒的利润,但是生活是上的开支是卖假酒的钱。
肖羽参与制作的时间和我差不多,都是2019年4月开始的,王桃龙是国庆前来的,差不多做了半个月。
最后一次生产的168平习酒1988是在2019年10月10日,参与的人有蔡其成、肖羽、我、王桃龙,做了四十件,每件4瓶。
销售假酒时一般都是自己开车送货,销售假酒的钱一般是蔡其成在收,偶尔也会用我的微信收款,我微信一共收款两万多元。
我一共参与三次生产,在蔡家关时和蔡其成一起生产过43瓶习酒1988,和30瓶金质习酒,最后就是在花溪天河潭生产的168瓶,参与的人有蔡其成、肖羽、王桃龙和我。
4、被告人王桃龙的供述,证实:我是2019年9月27日去过蔡其成租房生产假酒的地方,当时看见他们在生产假酒,有肖羽、和另外一个男的。
月底我去蔡其成那里帮忙,当天做了7件习酒1988。
10月3日,蔡其成喊我帮忙,我就去帮忙洗瓶子,是10月10日我也帮忙封箱,就被你们抓了,因为我参与他们制作168瓶习酒。
我们做的假酒茅台大概有15件,习酒87件,其中习酒还有40件没有卖出去。
我的工作一般就是洗瓶子、封箱及装一下说明书。
制作酒原材料我不知道是谁的,我不知道谁是老板,我参与的晚。
我来贵阳后都住在蔡其成家,在蔡家关。
我知道的参与做假酒的还有叫做大郎、郎当、陈某的。
不知道具体名字,但我能辨认出他们。
(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1、现场搜查、扣押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在位于贵阳市花溪区蔡其成租用的出租房内勘查现场时搜出如下物品:吹风机壹台,压盖机贰台,打包机壹台,打钉机壹台,夹钳、锤头各壹个,假冒注册商标雅致版习酒1988(壹佰陆拾捌瓶),贵州茅台酒酒瓶(叁佰捌拾个),贵州茅台酒背标(肆佰肆拾张),贵州茅台酒正标(肆佰伍拾张),贵州茅台酒防伪方法介绍(贰佰壹拾张),贵州茅台酒丝带(壹仟伍佰叁拾条),贵州茅台酒瓶盖(壹佰柒拾个),贵州茅台酒防伪胶帽(贰佰贰拾个),贵州茅台酒外箱(拾陆个),贵州茅台酒防伪识别器(叁拾个),贵州茅台酒(鸡年)贰瓶窖藏19**空瓶(壹佰个),老习酒全套回收材料(叁佰套),金质习酒全套回收材料(伍拾套)。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吴某辨认出蔡其成就是租其房屋的人;
蔡其成辨认出王家喜(郎当)、陈某(幺庆)、李某(大郎);
王桃龙辨认出王家喜(郎当)、陈某(幺庆)、李某(大朗);
肖羽辨认出王家喜(郎当)、陈某(幺庆)肖羽辨认出李某(大朗)。
(六)、鉴定意见1、鉴定证明表、价格证明,证实:涉案习酒雅致版1988习酒168瓶及该习酒所需材料均是假冒伪劣产品,均侵犯了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的商标注册权。
2、法制员审核表、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168瓶习酒窑藏19**(雅致版)总价值为70560元。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客观、真实,并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应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关于被告人蔡其成、肖羽、王桃龙、肖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蔡其成生产的假茅台酒的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肖羽、王桃龙、肖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肖羽、王桃龙、肖某在本案中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蔡其成、肖羽、王桃龙、肖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悔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此外,被告人蔡其成租赁房屋并提供生产假酒的犯罪材料,邀约和组织肖羽、王桃龙、肖某生产涉案的习酒,被告人蔡其成在本案中起到主要作用,应为本案的主犯,被告人肖羽、王桃龙、肖某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应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其成、肖羽、王桃龙、肖某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管理秩序,明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而生产并销售假冒的习酒1988雅致版,涉案金额共计价值70560元,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其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确认。
被告人蔡其成、肖羽、王桃龙、肖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肖羽、王桃龙、肖某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肖某主动缴纳罚金二万元,体现其悔罪表现,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其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肖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桃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肖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二万元已缴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剩余罚金一万六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在案的假冒的168瓶习酒1988雅致版予以销毁,公安机关查获的犯罪工具予以销毁(详见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厉文华审判员 叶黔山审判员 邓 艳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良慧附件详细清单:吹风机壹台,压盖机贰台,打包机壹台,打钉机壹台,夹钳、锤头各壹个,假冒注册商标雅致版习酒1988(壹佰陆拾捌瓶),贵州茅台酒酒瓶(叁佰捌拾个),贵州茅台酒背标(肆佰肆拾张),贵州茅台酒正标(肆佰伍拾张),贵州茅台酒防伪方法介绍(贰佰壹拾张),贵州茅台酒丝带(壹仟伍佰叁拾条),贵州茅台酒瓶盖(壹佰柒拾个),贵州茅台酒防伪胶帽(贰佰贰拾个),贵州茅台酒外箱(拾陆个),贵州茅台酒防伪识别器(叁拾个),贵州茅台酒(鸡年)贰瓶窖藏19**空瓶(壹佰个),老习酒全套回收材料(叁佰套),金质习酒全套回收材料(伍拾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