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6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被执行人:龙口市东江镇凤林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龙口市东江镇新和路与南山中路交叉口东约80米路北(店招:凤林超市)。
经营者:封淑玉,女,195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口市东江镇凤林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6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2020年6月29日被执行人龙口市东江镇凤林超市向本院交付案款795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放弃。
综上所述,(2019)鲁06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