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8380号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楼**101内******。
法定代表人:王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萌,女,1988年9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姜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姜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