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882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叶林诚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双河大街**北侧门面房05/div>法定代表人:吴**林。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叶林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