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84号 原告:南中德,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程凌奇(实习),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明,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
原告南中德与被告李小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中德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李小明赔偿原告南中德经济损失1万元(含合理开支)”,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7月20日,原告南中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中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中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中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