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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明灵丽皮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11585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明灵丽皮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明灵丽皮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1585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SanFrancisco,California94111,U.S.A)。

代表人:奈尼塔.T.达德利(NENITAT.DUDLEY)。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靖怡,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明灵丽皮具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陈丽明,女,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受理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明灵丽皮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邹宇婷独任审理。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明灵丽皮具商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8.7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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