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758号原告:北京法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官庄大队唐家坟村(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仓库)15幢2层15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M。
法定代表人:杨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芳芳,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叶莉,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沃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湖塘村、柯岩街道信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36。
法定代表人:傅妙刚。
原告北京法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沃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53024××××.4)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北京法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法帛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法帛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6.9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88.46元,由原告北京法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瑜 瑜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刘 燕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银椿(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