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258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吉普路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灵山村宫口区**div> 法定代表人:龚洪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庆川,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青,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园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iv> 法定代表人:张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鹏,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京东海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丰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张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鹏,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阳光尚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灵秀,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外西环路********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李朋伟。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石狮吉普路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园迈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京东海荣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阳光尚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利惠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金顺 审 判 员 董丽珠 审 判 员 黄有志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黄 熠 书 记 员 李钰涵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