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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天凯乐食品有限公司与江西康怡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初370号之一
案件名称江西天凯乐食品有限公司与江西康怡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天凯乐食品有限公司;江西康怡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370号之一原告:江西天凯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水北镇颖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方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昌,男,北京金言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

被告:江西康怡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药市路**/div>法定代表人:姜春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皓映宏诚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咸宁侯村****48/div>法定代表人:叶铁,经理兼执行董事。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东,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符莹莹,女,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河南省尉氏县。

原告江西天凯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凯乐公司)与被告江西康怡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怡公司)、被告北京皓映宏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映宏诚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天凯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康怡公司、皓映宏诚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凯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天凯乐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康怡食品有限公司、北京皓映宏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江西天凯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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