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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姚小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7知民初168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姚小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姚小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168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小立,男,汉族,1978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小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姚小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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