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0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L。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卓越一五金机电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埔厦厦安街****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0。
经营者:陈少斌。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卓越一五金机电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