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知终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修超,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山区西漳高卫星烟酒店,,经营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阳光壹佰国际新城**511-1经营者:高卫星。
上诉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达集团)因与被上诉人惠山区西漳高卫星烟酒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胜达集团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胜达集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