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知终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邦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华淞路**。
法定代表人:刘利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炎,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郭陵芳,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昆山邦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昆山邦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7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昆山邦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山邦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昆山邦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