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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惠权与深圳市康知缘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376号
案件名称叶惠权与深圳市康知缘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惠权;深圳市康知缘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376号 原告:叶惠权,男,汉族,1972年02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向西松园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强,广东五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康知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河背工业区佳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志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代理人。

原告叶惠权与被告深圳市康知缘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65xxxx.4)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叶惠权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惠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87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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