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376号 原告:叶惠权,男,汉族,1972年02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向西松园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强,广东五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康知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河背工业区佳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志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代理人。
原告叶惠权与被告深圳市康知缘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65xxxx.4)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叶惠权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惠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87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