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18570号原告:特威茶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
法定代表人:TAHABOU-QDIB,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捷荣国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多拉布路德镇域咸区**瑞致达企业服务中心div>法定代表人:邬锦安,执行董事兼集团首席营运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东,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炳辉,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威茶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捷荣国际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特威茶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以在本案被告另行提起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中一并解决双方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威茶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特威茶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倪红霞审判员 叶菊芬审判员 王 潇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丽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