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03民初1120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恭城县恭城镇闽诚五金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县恭城镇城中西路**。
经营者:谢锦太。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恭城县恭城镇闽诚五金店(经营者谢锦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原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
因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将本案的诉讼标的由原来的3万元变更为1万元。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
故由本院退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0元。
本案实际应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为50元),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应退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共计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