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041号 原告:台州市黄岩鹏鑫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牟村村。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总经理。
被告:广州驰迅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西湖商业大厦第**自编号**。
法定代表人:翁卢娥。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台州市黄岩鹏鑫塑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广州驰迅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市黄岩鹏鑫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其诉讼请求中的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6月19日,原告台州市黄岩鹏鑫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台州市黄岩鹏鑫塑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鹏鑫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鹏鑫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台州市黄岩鹏鑫塑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