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恢356号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好尚好超市:关于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好尚好超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民初2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好尚好超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作出(2019)陕01执142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案号为(2020)陕01执恢356号。
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好尚好超市经营者郑小红名下银行存款2983.19元。
本院将上述款项发还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恢356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