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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冀州区琳琳美容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11知民初81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冀州区琳琳美容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冀州区琳琳美容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知民初81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州区琳琳美容院,,注册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兴华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181MA08XALK91。

经营者:张豪。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以下简称韩国纳益其尔公司)与被告冀州区琳琳美容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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