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知民初81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州区琳琳美容院,,注册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兴华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181MA08XALK91。
经营者:张豪。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以下简称韩国纳益其尔公司)与被告冀州区琳琳美容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