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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与郑兵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4知民初128号
案件名称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与郑兵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郑兵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128号原告: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6944384X0。

法定代表人:王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兵兵,男,汉族,1988年8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原告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兵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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