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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福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昆山倍凯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59号
案件名称慈溪市福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昆山倍凯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慈溪市福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昆山倍凯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昆山白马泾路店;上海宜朵婴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帛琦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福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古师路**。

法定代表人:罗斌峰,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倍凯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陆杨街道富强路****房/div> 法定代表人:袁同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昆山白马泾路店。

经营场所: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白马泾路******。

负责人:刘立柱,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宜朵婴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郭娟娟,该公司负责人。

原审被告:上海帛琦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科福路358_**********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汝凤军,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慈溪市福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贝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倍凯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凯斯公司)、原审被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昆山白马泾路店(以下简称孩子王昆山白马泾路店)、上海宜朵婴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朵公司)、上海帛琦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帛琦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的(2020)苏05民初3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贝贝公司上诉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住所地与行为地均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倍凯斯公司已就基本相同的案件事实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另外四起诉讼,福贝贝公司均为被告,为便于法院审理,保证审判结果统一,本案由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妥当。

综上,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倍凯斯公司辩称:一、被诉侵权产品系在孩子王昆山白马泾路店购买,本案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均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

二、倍凯斯公司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四起案件虽涉及相同专利,但各案件被告主体、侵权产品及侵权行为地完全不同。

移送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诉累。

故请求驳回福贝贝公司的上诉请求。

孩子王昆山白马泾路店未作陈述。

宜朵公司未作陈述。

帛琦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同意指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1.发生在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台州市、舟山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同意指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1.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中,孩子王昆山白马泾路店经营场所位于江苏省昆山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福贝贝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故原审法院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倍凯斯公司就本案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故福贝贝公司上诉提出本案应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慈溪市福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凌宗亮 审判员  唐小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郑文思 法官助理张琪 书记员王怡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59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刘晓军 审判员:凌宗亮、唐小妹 法官助理:郑文思、张琪 书记员:王怡 裁判日期 2020年7月28日 涉案专利 “婴儿推车后轮刹车解锁机构”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号:ZL201520120424.1 关 键 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管辖权异议;

两个以上法院具有管辖权;

原告起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福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倍凯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昆山白马泾路店;

原审被告:上海宜朵婴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帛琦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慈溪市福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

法律问题 多主体侵权的管辖确定。

裁判观点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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