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民初1470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宁市桂佳美生活便利店。
住所:广西南宁市兴宁区。
经营者:蒙煌辉。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桂佳美生活便利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