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106民初1082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女。
被告:漯河莘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
法定代表人:邹洋洋。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实际办公地点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欣,女。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莘硕商贸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欣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漯河莘硕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漯河莘硕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218978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第21897801号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无绳电话;
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
手机带;
智能手机;
手机;
穿戴式行动追踪器;
智能手机用套;
智能手机用壳;
网络通讯设备;
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有效期自2017年12月28日至2027年12月27日。
原告发现被告漯河莘硕商贸有限公司在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平台网站(www.suning.com)上开设网店,且销售、使用有第21897801号注册商标的“手机支架”商品。
被告漯河莘硕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权人即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店铺突出使用原告商标标识,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漯河莘硕商贸有限公司未答辩。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苏宁易购网站运营方系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已做充分的信息公示,并在得知原告起诉后立即联系商家核实相关侵权情况,将涉嫌侵权的商品进行下架处理。
被告没有过错,请求驳回原告对其诉讼请求。
本案案情简单、法律适用明确,本院已当庭做出裁判并说明裁判理由,故相关内容不再重复表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漯河莘硕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218978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漯河莘硕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漯河莘硕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