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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刑更1859号
案件名称李丽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丽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刑更1859号 罪犯李丽,女,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闽0583刑初7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8)闽05刑终12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26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李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丽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内获得表扬1个。

另查明,罪犯李丽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李丽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李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丽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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