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93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阿哇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罗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雷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前海,住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蔡广威,男,1995年5粤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住广东省五华县i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申请执行人成都阿哇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雷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广威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
因被执行人蔡广威未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同时,本院两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委托广东省梅州,并委托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情况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蔡广威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执9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