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40100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均系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汇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洞永胜六里**408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73967537。
法定代表人:李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汇古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