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2334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代理人黄增群,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港德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城大道西南侧裕安路东南侧尚都花园**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D6GL9D。
法定代表人郑清振。
本院受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于2020年7月13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缴款通知书,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