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粤01执恢299号付俊、蔡金瑜:关于申请执行人付俊与被执行人蔡金瑜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蔡金瑜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费用2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等。
因被执行人蔡金瑜未履行赔偿义务,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现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案款,本案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金瑜向本院缴纳28458元、执行费326元(其中28458元转付至申请执行人、326元执行费上缴国库)。
因其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全部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