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3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郫都区怡晋小龙坎火锅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银润北二路**附**。
经营者:谢小蓉,女,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瑞杰,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森,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总经理。
上诉人郫都区怡晋小龙坎火锅店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第2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3日向上诉人郫都区怡晋小龙坎火锅店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上诉人郫都区怡晋小龙坎火锅店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依法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期满未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郫都区怡晋小龙坎火锅店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郫都区怡晋小龙坎火锅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