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1民初330号原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凤凰西大道**阳光时代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342425551K。
法定代表人:史和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金飞,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嘉,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永城市百成汇服装店,住所地河南省商丘,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东城区名牌一条街与玫瑰街交叉口向西50米路北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马永华。
被告:乐糖光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徐秀梅,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百成汇服装店、乐糖光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变更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为“1万元”,并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故本院依法退还多收取的诉讼费用8,75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