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粤01执3055号刘宏亮、龙门县龙潭镇兴艺竹木制品厂、谭友明:申请执行人刘宏亮执行被执行人龙门县龙潭镇兴艺竹木制品厂、谭有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01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谭有明中国储蓄银行账户22382元,现将该款扣除执行费232元后,剩余款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2020年7月27日。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称收到赔偿款后,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所有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