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49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郭铁军,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户籍地湖南省澧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伍奕,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郭铁军因与被上诉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7知民初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郭铁军于2020年7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郭铁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铁军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郭铁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