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49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澧县飞虎家电超市,住所地湖南省澧县甘溪滩镇精华寺居委会(甘溪滩镇中学西20米)。
经营者:孙财虎。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伍奕,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澧县飞虎家电超市因与被上诉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7知民初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澧县飞虎家电超市于2020年7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澧县飞虎家电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澧县飞虎家电超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澧县飞虎家电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