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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喜明与深圳市圆荷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后雨商贸有限公司、柳伟玲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5民初23085号
案件名称邢喜明与深圳市圆荷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后雨商贸有限公司、柳伟玲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邢喜明;深圳市圆荷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后雨商贸有限公司;柳伟玲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23085号原告:邢喜明,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才专,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圆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油第一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PK9A8K。

法定代表人:柳伟玲。

被告:重庆后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174371X9。

法定代表人:张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玉洁,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伟玲,女,汉族,原告邢喜明诉被告深圳市圆荷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后雨商贸有限公司、柳伟玲商标权权属纠纷系列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喜明撤回起诉。

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本院减半收取各案为500元,由原告负担,各案余款500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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