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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万测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7民初1146号
案件名称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万测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万测检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7民初1146号 原告: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塘尾水库路****。

法定代表人:安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福清,系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万测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玉清社区玉泉路**清馨园第三孵化器玉清大厦**房。

法定代表人:马彩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宁,山东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千慧。

原告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测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福清,被告山东万测检测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宁、于千慧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公司名称不得含有“万测”字号;

3.判令被告在《山东商报》《深圳商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犯原告第14047772号“万测”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第9297884号“WANC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经济损失50000元(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对第9297884号“WANC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

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公证费1801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创建于2011年03月07日,主要生产销售“电子万能试验机、液压万能试验机、摆锤冲击试验机、落锤冲击试验机”,并分别在2012年4月14日与2015年4月14日取得“929788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九类:测量仪器(勘测仪器);

测量装置;

计量仪器;

测力计;

计量仪表;

测量器械和仪器;

精密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

探测仪和探测机;

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截止);第“1404777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九类:计量仪表;

测量装置;

计量仪器;

测量仪器;

测量器械和仪器;

测量仪器;

物理学设备与仪器;

测力计;

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

传感器;

理化试验和成分分析用仪器和量器(截止)。

未经原告的许可下,被告所生产销售的产品“摆锤冲击试验机”、“液压式拉力试验机”、“电子万能试验机”与原告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同类产品,被告在阿里巴巴经营的网络平台上发布销售“摆锤冲击试验机”、“液压式拉力试验机”、“电子万能试验机”产品中,其产品品牌明确标有“WANCE”和“万测”字样,被告公司名称中也含有原告注册商标“万测”字样,容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解。

原告的深圳客户于2018年9月3日在“阿里巴巴”平台上搜索原告品牌“万测”时,发现被告在“阿里巴巴”平台上发布销售的产品的类型、品牌均与原告生产销售的产品的类型、品牌相同或相似,导致该客户混淆、质疑和误解。

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商标信誉受损,经济损失严重,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诉至人民法院,请人民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山东万测检测设备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的涉案产品未使用“WANCE”和“万测”注册商标,未侵害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涉案商标的专用权。

一、被告的冲击试验机、拉力试验机、电子万能试验机未使用“WANCE”和“万测”注册商标,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并不能证明被告的产品使用过其商标,不能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二、公证书中的产品网站设计维护是由被告委托第三方山东麦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的,因此申请追加其为被告。

三、被告于2014年12月25日经潍坊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合法登记注册“山东万测检测设备有限公司”,取得企业名称使用权。

而涉案商标“万测”注册公告日期为2015年04月14日,山东万测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注册时间先于涉案商标“万测”注册公告日期,因此不存在企业名称侵害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现象。

况且,被告在产品中一直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山东万测检测设备有限公司”,并未从字体、大小和颜色等方面突出使用,而且产品信息中明确标明发货地址以及公司信息,不会造成市场混淆,因此不构成商标专用权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

最后,原告无证据证明遭受经济损失50000元,而且被告未侵权。

综上所述,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据2的合法性有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原告对被告据以申请追加山东麦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的其与被告所签山东麦和网络基础版托管服务订单表示对与本案无关联性,且不同意追加山东麦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对被告提交的冲击试验机铭牌照片表示对真实性有异议。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1、原告提交的证据2系(2018)深宝证字第22186号公证书及光盘一份,被告对该公证文书真实无异议,对合法性、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公证处系异地公证,不符合程序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光盘播放内容中看不出监督员、公证员等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公证文书系相关公证机关依法出具,其记载的内容与本案存在关联,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对其证据效力依法予以认定;

2.被告提交的冲击试验机铭牌照片原告对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系被告单方自行制作提供的照片,在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对其证据效力依法不予认定。

对于被告提交的山东麦和网络基础版托管服务订单,原告认为与本案无关且不同意追加山东麦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山东麦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本案被告山东万测检测设备有限公司非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对其申请追加山东麦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注册取得第14047772号“万测”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计量仪表、测量装置、计量仪器、测量器械和仪器、测量仪器、物理学设备和仪器、测力计、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传感器、理化试验和成分分析用仪器和量器,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

2018年9月21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公证处出具(2018)深宝证字第22186号公证书,其中载明,2018年9月18日,原告代理人牙韩平向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代理人牙韩平操作该公证处已经清洁的保全专用计算机电脑,连接互联网,打开浏览器登陆“阿里巴巴1688.com-全球领先的采购平台.批发网(官网)”网站,进入该网站后输入“山东万测”,点击搜索结果栏中的第二位“现货供应MTUF30数字超声波探…山东万测机械设备”,进入到山东万测检测设备有限公司的销售页面,查看公司档案及工商注册信息,点击供应产品中的冲击试验机,点击显示结果中的第一款产品“热销JB-300冲击试验机手动冲击试验..”,进入到产品销售页面,浏览并截图。

点击供应产品中的“试验机”分类项目,分别浏览了显示结果中的第三款“现货供应MTDS-2A电子万能试验机批..”和第四款产品“微机屏显式液压试验机WEW系列试…”。

浏览完毕后,原告代理人对浏览网页进行截图保存。

经当庭查看,公证书所附网页截图显示涉案网店的工商注册信息显示“山东万测检测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工商信息,并有公司主营:金相显微镜、试验机、粗糙度仪、超声波探伤仪、里氏硬度计字样,产品详情介绍中品牌为“万测”,公证书截图显示所有产品成交量为0,2条评价。

原告主张其为本案诉讼支付公证费1801元,但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另查明,被告山东万测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25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包括销售:检测设备、机械设备、节能产品、电子产品、五金交电、工具、量具、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计算机软件、仪表仪器;

生产、研发、销售、维修、试验机、光学仪器、绘图、计算及测量仪器、实验分析仪器、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

软件开发。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14047772号“万测”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且在有效期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2018)深宝证字第22186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山东万测检测设备有限公司在其注册管理的涉案网店上使用了“万测”文字标识,经法庭比对,被告涉案网店内所展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介绍中标注品牌为“万测”,涉案网店内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为试验机,该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的“测量装置”属于类似产品。

该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第14047772号“万测”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两者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被告山东万测检测设备有限公司辩称其网站上的内容是由山东麦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管理维护的,不是被告自行操作的,不应承担责任,并提交了网络基础版托管服务订单予以证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约定,“甲方山东万测检测设备有限公司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山东麦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需要的材料,甲方所提供产品信息必须具有合法、真实、有效性,所涉及违法、侵权问题与乙方无关。

”因此被告作为涉案网店的管理方,放任涉案侵权标识在其经营场所内展示,对网店内出售展示侵害原告商标权的涉案侵权标识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故对被告山东万测检测设备有限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问题,本案中,原告主张为本案诉讼支付公证费1801元,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考虑到原告确已提交了公证书,本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上述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酌情予以支持。

鉴于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和规模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必要费用等因素,依法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9000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在《山东商报》《深圳商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消除影响适用于侵权行为造成社会公众对权利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形,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相关公众对其评价降低,且本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等已足以使其权利得以救济,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公司名称不得含有“万测”字号的问题。

由于原告未能证明其注册的第14047772号注册商标“万测”以及“万测”作为原告的字号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且被告在2014年12月25日经潍坊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合法登记注册“山东万测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早于原告商标的注册登记时间,属在先使用,故对于原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万测检测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第14047772号“万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山东万测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9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山东万测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5.03元,由原告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19.03元,由被告山东万测检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8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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