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1421号 原告: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君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付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某某农资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经营者:孙某某。
原告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某某农资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