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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与上海福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9民初13号
案件名称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与上海福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上海福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13号 原告: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薛令之路**中融中央公馆**楼****。

法定代表人:郭明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滢,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钦,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福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北张家浜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国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佳基公司)与被告上海福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网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佳佳基公司申请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即判令福网公司赔偿佳佳基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原告佳佳基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佳佳基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福网公司的起诉,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方向新 审 判 员  刘为河 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美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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