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13号 原告: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薛令之路**中融中央公馆**楼****。
法定代表人:郭明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滢,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钦,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福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北张家浜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国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佳基公司)与被告上海福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网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佳佳基公司申请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即判令福网公司赔偿佳佳基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原告佳佳基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佳佳基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福网公司的起诉,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方向新 审 判 员 刘为河 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美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