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1339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爽,黑龙江铃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榆树铁北店,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铁北路附近经营者:王健宇。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吉林省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榆树铁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