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张春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5民初294号
案件名称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张春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张春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民初294号原告: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雄,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春香,住福建省诏安县************,公民身份号码350************3。

原告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春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于7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