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733号原告:苏州微影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火炬路**。
法定代表人:蔡志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纯箴,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宙,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源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汀兰巷******法定代表人:张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伟,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成,公司员工。
被告:刘金武,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伟,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微影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源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金武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原告苏州微影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于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苏州微影激光技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微影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苏州微影激光技术有限公司负担。